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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数:1990  来源:易招网  发布时间:2022-02-23       关闭

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明效力可否推翻?

       交通事故认定书,是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通过对交通事故现场勘察、技术分析和有关检验、鉴定结论,分析查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责任后所作的技术性结论。

1、交通事故认定书不能作为民事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分配的唯一依据——葛宇斐诉沈丘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丘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例要旨: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作出行政决定所依据的主要证据,虽然可以在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但由于交通事故认定结论的依据是相应行政法规,运用的归责原则具有特殊性,与民事诉讼中关于侵权行为认定的法律依据、归责原则有所区别。交通事故责任不完全等同于民事法律赔偿责任,因此,交通事故认定书不能作为民事侵权损害赔偿案件责任分配的唯一依据。行为人在侵权行为中的过错程度,应当结合案件实际情况,根据民事诉讼的归责原则进行综合认定。

 

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0年第11期(总第169期)

 

2、复杂交通事故案件中,事故责任认定不是侵权赔偿的唯一依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与金永兵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上诉案

 

案例要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作为较为常见的侵权之诉案由,在复杂交通事故的情形下,往往涉及公安部门对交通事故所作责任认定与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划分关系的处理,多数情形下,两者在责任认定及赔偿责任划分上较为一致,故事故认定书往往作为确定相关当事方承担赔偿责任最重要的依据,然因两者在责任主体、法律基础及法律适用上存在差别,司法审判实践中既要充分重视事故认定书作为证据的重要证明力,又要明确损害赔偿责任与事故认定责任的区别,在特殊复杂案件中,避免机械地套用事故认定书结论,而应在充分考虑事故发生的原因力、案发的具体情节及各方的过错程度等因素的基础上,综合确认各方从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角度需承担的民事责任。

 

案号:(2012)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691号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3年第16期

 

3、法院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后可以直接改变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许燕忠诉卢周荣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例要旨:当事人对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或就损害赔偿问题提起民事诉讼的,以及人民法院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时,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所作出的责任认定、伤残评定确属不妥,法官可以在综合认证后认为不予采信,以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案件事实作定案依据。

 

案号:(2001)揭民终字第93号

审理法院: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2年民事审判案例卷

 

4、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与审理查明事实不一致,法院可不作为定案依据——陈某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例要旨:交通警察大队在认定事故时未予充分考虑形成事故原因即车辆超长、超宽对后车的不利影响及存在的安全隐患,其交通事故认定书所载明的认定依据与案件查明的认定事故责任的依据不符,故法院对其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责任的认定不作为定案依据。

 

案号:(2011)垫法民初字第01308号

审理法院: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

来源:重庆法院网 2013年8月22日

 

5、法院可不予采信交警部门作出的与事故现场勘查不相符且显失公平的事故责任认定——韦巍诉黄兴波、张学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例要旨:机动车交通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书认为受害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相对方不负事故责任,法院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认定事故属于双方混合过错的,法院可不予采信交警部门作出事故责任认定,而根据公平原则,综合分析双方对造成本事故原因力的大小,确定各方应承担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