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气囊原本是在车辆发生碰撞事故时保护驾乘人员的安全系统,但是由于错误的使用方式,可能会造成严重的后果。
南京市**区人民法院委托华碧司法鉴定所对涉案车辆在事故发生的状态下,安全气囊是否应该打开进行物证鉴定。华碧司法鉴定所根据安全气囊展开条件说明函、《关于车架号码为**的**车辆技术分析报告》等相关文件对涉案安全气囊进行了全面的分析鉴定。鉴定出涉案车辆在事故发生时,碰撞物体为正在运行中的挂车后部,属于钻撞,碰撞加速度偏小,安全气囊未达到起爆条件,且涉案车辆的驾驶员未系安全带,会造成驾驶员前移,为保护驾驶员会抑制安全气囊起爆,并出具了相关鉴定意见书。


|